2024年2月,曲某驾驶重型牵引挂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司机闫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相撞,造成轮式装载机损坏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是轮式装载机所有人,因曲某未赔偿装载机维修费用,故吴某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裴德法庭。
法庭干警在接到案件之后,了解到吴某主张的装载机维修费用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但鉴定费用很高,且鉴定程序繁琐,用时较长。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向双方讲明诉讼程序及利害关系。在调解中,吴某主张维修费及各项损失十万元,曲某表示无法接受,且事故发生后,其并未看清车辆损坏状况,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到密山市交警队停车场查看装载机的损坏情况,曲某在现场见到车辆确实损坏十分严重,态度也有所好转,但称其不是专业人员,无法确定维修费用,为促进案件调解解决,法官提出一个方案,由曲某购买一台与吴某的车辆型号相近、状况相似的车辆进行交换。双方表示需要几日时间进行考虑,法官告知双方三日内给出意见。到期后,法官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在确定换车方案的前提下沟通置换车辆状况、如何交付及停车费等各项内容。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法官通知双方次日到法庭签署调解协议。该案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
第二日,曲某早早将其购置的装载机运送至约定地点交付给吴某,吴某给法庭发来装载机照片,告知法官,已经交接完毕,让法官放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常需要鉴定来确定赔偿数额,诉讼周期较长、鉴定费用较高,本案中,办案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从多角度、多措施开展调解工作,最终通过调解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不仅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