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公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该规定于今日施行。
有以下情况请注意:
一、网购商品签收即视为质量合格?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二、拆封商品不能退货?
《规定》明确,针对“拆封就不能退货”,将不会一律支持。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商品查验拆封后,照样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直播间销售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无法维权?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四、网络直播销售自家小作坊生产的三无食品,消费者食用产生损害的,谁来担责?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可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网上订餐,店铺委托他人加工的食品出现问题,谁担责?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