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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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线有法】典型案例(二)——传播虚假信息

发布时间:2022-04-02 10:28:29



    传播虚假信息

    小刘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刘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小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小刘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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