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期继续经营餐饮店
小吴系A市人,在B市经营一家餐饮店。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间,小吴与丈夫小刘驾车从B市回A市老家,返乡期间分别参加了亲属的葬礼和婚礼。2日后,二人驾车从A市返回B市。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小吴住处,与其签订《健康告知书》和《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要求其居家隔离。小吴在被问及家庭成员情况时,故意隐瞒其与丈夫从A市返回及在本地经营餐饮店的情况。后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小吴系餐饮店经营者,要求其停止营业,小吴虽口头表示同意,却仍继续经营餐饮店。15日后,小吴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因小吴不遵守疫情期间隔离等相关规定,导致累计排查与其直接、间接接触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定点医学隔离10人,集中场所隔离87人,居家隔离76人),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并引发当地群众的恐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吴作为餐饮店经营者,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小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小吴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