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告知活动轨迹
小王从A市返回B市,两次到B市某休闲酒店洗浴、过夜。一日后,小王出现乏力、头痛症状,因病情加重,驾车前往当地医院就诊,随即被送至隔离治疗,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当晚,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小王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小王的基本信息、诊治信息、感染来源信息和其回淮后的接触史等,小王未告知其在某休闲酒店洗浴的信息。两日后,防疫工作人员打电话再次询问小王活动轨迹,小王仍未如实告知情况。后来,防疫工作人员根据大数据研判结果再次询问小王时,小王才承认曾两次到某休闲酒店的情况。B市防疫部门随即采取管控措施,摸排并隔离与某休闲酒店相关联的密切接触者。因小王隐瞒活动轨迹,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共造成38人未被及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定,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小王能够向防疫工作人员报告大部分活动轨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