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法院连珠山法庭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高效、便民的理念,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近日,郝某、闫某、郑某为连珠山法庭送来一面锦旗,充满感激之情,称拖了近2年未能解决的事,起诉到连珠山法庭后,快速地解决完了。
2020年5月,张某驾驶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密山市连珠山镇附近时,与同方向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导致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同方向郝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和龙某驾驶的福田牌货车相撞,造成四辆车损坏,郝某及搭乘其三轮车的闫某、郑某受伤。后经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龙某无责任,郝某、闫某、郑某无责任。
朱某为福田牌货车所有人及交强险投保人。经私下多次协商,朱某始终未能协助郝某、闫某、郑某到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办理无责代赔款项。郝某、闫某、郑某无奈之下,一起来到连珠山法庭,对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鸡西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鸡西分公司给付无责代赔款项12 000元。
法庭经过与朱某沟通,了解到朱某因其车辆在事故中并无责任,担心协助郝某、闫某、郑某办理无责代赔款项后,今后缴纳该车辆交强险费用会有所增加。明确到双方争议焦点后,法庭立即传唤郝某、闫某、郑某、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鸡西分公司代表到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朱某坚称其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故不同意调解。为妥善解决纠纷,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努力做通朱某的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朱某逐渐明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无责代赔款项的法律规定,故最终同意了郝某、闫某、郑某、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鸡西分公司的调解方案,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该案件通过耐心的庭前调解,最终简化了审理程序,避免了通过开庭审理而加深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