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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线有法】典型案例(十二)——药房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

发布时间:2022-05-12 16:49:28



    药房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

    被告人小郑系被告单位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1月底至2月初,小郑明知其采购的1万个“3M”牌9001型口罩及其下属采购的5万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均无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且公司员工及消费者反映口罩质量有问题,仍指示被告单位位于本市的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销售所得均归该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有。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小郑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护用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单位、小郑认罪认罚,但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小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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