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20年7月,于某将饭店借给李某使用,其子李某某趁机将于某的设备出卖给他人,2020年10月3日,李某为于某出具了欠条,约定欠款9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逾期后,经于某多次索要,李某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故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于某欠款6 500元,于 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6 500元。逾期李某未自动履行,2022年4月6日于某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执行中,本院向李某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电话告知李某,告知其不自动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惩戒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某向执行法官表示,其本人在天津,正准备购高铁票去青岛打工,如果法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将不能购票前往打工,将给他造成严重的出行困难,也将对他的收入及生活造成影响,其要求法官给付10天的宽限期积极筹款偿还债务。2022年4月19日其儿子主动到法院将全部欠款自动履行完毕,李某也坐上高铁前往青岛打工。
三、法官后记
在执行过程中充分用好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使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的同时也树立了司法公信力。也希望以此案警示大家,要守约定,讲诚信,做遵纪守法、诚实履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