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轰动整个密山市的绑架案,5月16日在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起诉认定,2013年11月,被告人于某、宫某与钞某(另案处理)共谋绑架密山市某个体业主之子丁某某(男,11岁)。三人分工合作,经踩点、商议、跟踪、准备作案工具,于同年11月29日晨实施绑架丁某某未果。次日8时许,三人分工合作,再次实施绑架丁某某。9时许,于某驾车与宫某跟踪丁某某至密山市密山镇穆棱街五粮液专卖店北侧时,二人强行将丁某某劫持上车并带至密山市体育馆附近。二人在车上用胶带捆绑住丁某某双手,问明其家中情况及电话号码后,打电话向丁某某的父亲索要赎金36万元,并以将丁某某拉至外地卖器官相要挟。之后,于某从钞某处得知丁某某的父亲已报警。于某驾车与宫某辗转将丁某某带至密山市北大营后,于某经与丁某某的父亲多次联系,最终确定赎金1.3万元。17时10分许于某前往指定地点收取赎金逃跑时,被守候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侦查人员根据于某的交代,在密山市北大营将宫某抓获,丁某某得以解救。案发后,索要的赎金1.3万元已返还。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意见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本案将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提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量刑较重,构成绑架罪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