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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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债权人书写的债权凭证后添加内容效力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8-04 11:04:20


    【基本案情】

    邹某诉称:赵某耕种土地在原告邹某处赊购化肥,赵某于2012年赊购金额合计36 000元,并为邹某出具了欠据,约定月利息0.01元。后经邹某多次催要货款本金及利息,赵某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至邹某起诉之日,赵某共拖欠邹某货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7 400元。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邹某诉至法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某立即支付欠款36 000元,利息41 400元,本息合计77 400元;2.要求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赵某辩称,其确实欠原告邹某化肥款,其也给邹某打欠条了,但是其不认可利息。赵某在外打工赚钱,而且其妻子患癌症,家里的积蓄全部用于给其妻子治病了。赵某同意偿还欠款本金36 000元,希望能每年偿还10 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密山市金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某乡分店由原告邹某承包经营,经营范围为农药、化肥,邹某自负盈亏,经营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所涉及债权债务由邹某个人承担,并处理相关事宜。2008年左右,被告赵某在密山市金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某乡分店赊购化肥农药。2012年7月30日,由邹某书写了欠据一份,载明:欠人民币36 000元,并在欠款金额下方划了一道斜线,赵某在下方欠款人处签字确认,邹某在斜线的左侧书写了“月利息壹分”的字样。欠据出具后,赵某未还过款。以上事实有邹某提供的公司证明、欠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裁判结果】

    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邹某欠款36 000元,并赔偿邹某逾期付款损失23 128.37元。以上合计59 128.37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密山市金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能够证明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主体适格。邹某与被告赵某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某应及时履行给付欠款36 000元的义务。关于邹某主张的利息,因2012年7月30日欠条中的“月利息壹分”的字样,系由邹某书写在了斜线的左侧,根据交易习惯,该斜线左侧位置一般不书写内容,邹某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系在其取得了赵某的同意后书写,即不能证明该利息约定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故对邹某主张的关于月息1分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赵某逾期长达十余年未付款,给邹某经营的商店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诚信的基本要求,赵某应赔偿邹某逾期付款损失。又因邹某不能确定具体交货时间,而双方结算及赵某出具欠据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故应自2012年7月30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2012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为18 330.92元;2019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30%计算,利息为4 797.45元。以上利息合计23 128.37元。

    综上所述,被告赵某应支付原告邹某欠款36 000元,并赔偿邹某逾期付款损失23 128.37元。

    【案例注解】

    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债权凭证由谁书写并没有特别要求。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借据、欠据等债权凭证均是由债权人书写后,由债务人签字确认。这种债权凭证是有效的,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因为债权凭证都是由债务人为债权人出具,一般仅有一份,交由债权人保管,在实践中很容易产生争议。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两种争议类型进行简要阐述,并就不同类型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认定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和意见。1.通过肉眼能明显看出债权凭证上有后添加的内容,例如债权人在代表清算完结的下划线左侧书写内容,直接勾画添加符号并添加内容等等。债权人在债权凭证上明显添加了内容,并主张该添加内容是在书写债权凭证当时基于双方合意而书写,而不是其后添加的,如果债务人认可,则该添加内容对债务人法律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不认可,则债权人应对该部分内容系基于双方合意而书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该内容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通过肉眼不能明显看出债权凭证上有后添加的内容,例如债权凭证上有很大的空白位置,债权人在该位置接续上面内容书写了一些内容等等。债务人主张债权凭证上有债权人自己在债权凭证空白处后添加的内容,而债权人予以否认,如果通过肉眼无法看出该部分内容系后添加的,则债务人需要对债权人后添加内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该部分内容对债务人法律法律效力。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债权凭证由债权人来书写,即使在书写当时基于双方合意添加了部分内容,但债务人不认可,债权人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对其保管的债权凭证任意在空白位置添加内容,因肉眼不能明显看出添加痕迹,则债务人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笔者建议债权凭证由债务人本人亲自书写并签字确认,即使有基于双方合意后添加的内容,也要由债务人亲自书写,再交由债权人保管,这样避免了因双方对债权凭证合意修改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也避免了由债权人在保管期间私自添加内容的情况。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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