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羁押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王某某未自动缴纳罚金,2021年7月29日移送执行。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王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未自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因其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账户内存款冻结2万元,实际冻结1.655565万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个人罚款0.1万元。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其账户内存款后尚欠罚金0.344435万元及0.1万元罚款,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限制其高消费,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2022年8月27日王某某出狱后,发现其不能购买动车票,出行受限,银行账户也不能使用,其主动到法院要求屏蔽失信和限高,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主动将所欠罚金款0.344435万元及0.1万元罚款缴纳到法院指定账户,本院依法解除了银行账户,撤销了限高、屏蔽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后,其不能购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出行受限,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在此呼吁大家要讲诚信,守承诺,做守法公民,主动履行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