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密山市知一镇东北大院内收购三梭通乡杨大海和杨山叔侄二人合伙种的黄豆。在收购装车的过程中,杨大海趁杨山不在场,心存贪念,要求周某某为其留出一吨黄豆单独算帐。由于杨大海存在私心,在黄豆的称量时没有全程陪同。此时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此协定和杨大海的疏忽,谎报黄豆重量,窃取黄豆1778千克,价值人民币7 799元。周某某于案发后退赔杨山的全部损失。
法官说案:对于农民来说,粮食是他们的主要财产和生活的希望。收粮者在收粮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使得粮食缺斤少两,不仅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自己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如果杨大海没有私心和贪念,也不会使得他人趁虚而入,反倒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周某某没有私心和贪念,也不会落得锒铛入狱。可见,无论是卖者还是买者,都应当诚信经营,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