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8月17日,家住密山市密山镇的陈某拒不向李某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李某多次向其催讨借款无果,后找到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寻求帮助。陈某提出当日一次性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了结此事,并要求人民调解员做李某的思想工作。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当天下午,陈某四方筹款并自动履行完毕。后陈某担心李某反悔,再诉至法院要求剩余本金4万元及利息,遂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分歧】
本案涉及到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履行完毕的案件,是否还需进行司法确认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欠李某借款9万元及利息,最终只偿还5万元明显不合理,且李某是因为在多次催讨无果后,接受了调解方案的。该方案如果不经法院确认有效,即便自动履行了,李某仍可以反悔并诉至法院,届时能否胜诉要看双方的证据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一方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受理并予以确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陈某提出当日一次性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了结此事,李某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当认定李某行使了债权免除权。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目的,是赋予强制执行力,既然已经履行完毕,无需再进行司法确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民事活动中,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在调解时的让步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合法有效。若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调解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节,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李某同意当日一次性向其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了结此事,是行使了债权的免除权,其放弃了部分债权,而免除了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真实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本案陈某与李某就双方借款纠纷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只要在签订过程中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其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确认,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陈某按协议内容给付了全部款项,李某悉数收取,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无需进行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