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法院根据审结的多起以药杀野生动物为目的而引发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案件向密山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
被告人苏某于2012年4月初以药大雁为目的,将6公斤带有“扁毛霜”的玉米粒投放到密山市承紫河乡承紫河村四方甸子的玉米地中,被害人李某家的绒山羊经过此地时捡食毒玉米粒死亡10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0元。法院对苏某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苏某居住的承紫河乡承紫河村位于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缘,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禽。该地区气候温暖湿润,是南北候鸟迁徙的停歇地和留鸟的栖息地。每到迁徙季节,成千上万的候鸟在此停歇补充能量,少数附近的居民动了歪脑筋,用有毒的玉米粒药大雁等珍禽,造成了候鸟的死亡。
在研究讨论案件的过程中,密山法院认为,不能简单的对此类案件一判了之。虽然苏某毒死的是绒山羊,但其投放毒玉米粒的目的是药大雁,此类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一是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意识。二是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三是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通过以上举措,确保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使这里真正成为野生动物的天堂。
建议发出后,市政府对法院在打击犯罪、加强环境保护,及早谋划、主动服务的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赞扬,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给予了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