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在行驶的客车上殴打司机?
对于这样妨碍安全驾驶的人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乘坐被害人石某驾驶的密山市至鸡西市线路运营客车,当行驶至方虎公路太平乡政府道口西侧20米处时,因石某将其拉过站一事,徐某上前殴打正在驾驶客车的司机石某的头部和肩部,随后石某紧急将车辆停在路边。
案发之后,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取得被害人石某的谅解,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综合犯罪具体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判决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客车司机开车的时候,他们的安全是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全车乘客的安危的,曾经那些惨痛的教训早已经警醒着人们不要做出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的行为。可是总有人因些许矛盾,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去解决矛盾,他们挑战的不仅仅是客车司机本人,更是对全车乘客以及法律的挑战,最终也只能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