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春禁一碗籽,秋收一旦鱼。”但总有人为了财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2019年3月末至6月中旬,王某使用铁皮船在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29连松阿察河水域(禁渔区)下入挂网,非法捕捞鲫鱼、鲤鱼、狗鱼等鱼类水产品。2019年8月至11月,在同一水域将泥鳅笼下水,非法捕捞泥鳅。2020年3月末至5月中旬,其购买挂网,非法捕捞鲫鱼、狗鱼等鱼类水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35 081元。事发后,王某一直在外潜逃,2020年9月12日,王某在吉林省长春市被抓获到案。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密山法院提起公诉,密山法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违法所得人民币35 0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耐心释法,对其批评教育,最终王某欣然接受,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非法捕捞水产品,不再触碰法律红线,一定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义务,主动缴纳违法所得35 081元,本案顺利执结完毕。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王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巨大负面影响。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循循善诱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终他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