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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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拒不支付抚养费 法官刚柔并济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3-07-25 16:43:29


    近日,密山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执行,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圆满解决了这一长达两年的抚养费纠纷案,共同守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16年5月5日,朱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于当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由朱某抚养,王某每月拿 3000 元抚养费到孩子成家为止。孩子上学费用、结婚费用、医疗费用由双方平摊。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朱某抚养,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

    2020 年9月14 日,朱某及其女儿诉至密山法院。立案受理后,法院2020年10月19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王某给付其女儿自2016年5月6日至2039 年11月11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2340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6日共计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其余229000 元,自2020年10月7日起,每月给付 1000元,每月10 日前给付,给付至2039年11月11日止。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中院在 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26 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所规定的给付义务。

    2022年8月 4日,朱某及其女儿向密山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约谈了双方当事人,约谈中申请人朱某表示,担心影响孩子升学,先不要将被执行人王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数日后,执行法官再次主动联系王某,对其耐心说服、教育,但其还是拒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之后,王某购买机票前往外省,显然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导致申请人权益没有及时得以兑现。于是,本院决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列入失信人名单。同时,对王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惩罚措施,告知其如再不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刚柔并济的法律措施下,王某也意识到自己确实存在过错。最终,双方达成分期给付抚养费的和解协议。

    密山法院多措并举,对违法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采取“背对背”方式说理劝和,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彰显了刚柔并济的执行力量。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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