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解决突出问题。近日,通过积极工作,化解了一起多年积案,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1994年密山市环保局建设综合楼,在申请执行人姜春林所在单位中汽密山物资联营公司赊购建筑材料,并约定1994年12月31日前还清材料款。到期后环保局还清了全部货款,但未给付利息。后中汽密山物资联营公司解体,该笔利息款归姜春林所有。姜春林诉讼至本院,要求环保局给付利息款28000元。经密山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环保局给付姜春林利息款23870元。调解生效后,环保局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姜春林于2000年1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环保局先后给付20000元执行款,余款因单位资金困难未给付,当时约定单位有钱立即给付,但始终未履行。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执行局将该案列为重点执行案件。执行员多次与环保局联系,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经多次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环保局再给付姜春林10000元,即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