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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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密山法院审结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

  发布时间:2023-08-07 14:03:33


    日前,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

    2021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为了防止老鼠毁坏其播种在位于密山市白鱼湾镇某村自家旱田地里的玉米种子,将浸泡过鼠药的玉米粒投放至该地地头及地垄的东西地边。之后,刘某提醒了刘某柱及其姐刘某芹,他们的羊不要在此误食了地里的“药豆”。

    2021年5月8日下午,被害人刘某柱家的两只羊(价值3 200元)因误食刘某投放的有毒玉米粒而中毒死亡。

    经检验,死羊胃内容中及现场发现的玉米粒中均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经侦查,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在满足主观故意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刘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玉米地虽系刘某的自家田地,但同时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刘某在自家田地中投放具有毒害性的经鼠药浸泡后的玉米粒,在客观上足以造成不特定公私财物的损失。刘某向路过的村民及邻居告知其在地里撒了鼠药,特别提醒同村养羊的村民刘某柱多加注意,能证实其在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因此,刘某的行为在主客观层面满足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刘某定罪量刑。

    在当前的广大农村,经常有农民为了防止自家的农地、果菜地被人偷盗或者牲畜践踏、啃咬而喷洒农药、投放鼠药等,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这些看似是在自己的私人空间进行的活动,却由于其地点的公开性以及行为产生后果的不确定性而危及了公共安全。在相对开放的农田或者果园中一定要慎重使用农药、鼠药等,否则自认为维权的行为可能会变成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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