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裴德法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名誉权引发的纠纷。
2023年8月24日,郝某(15岁,未成年)与武某均在密山市某洗浴中心洗浴,并在休息大厅留宿。当晚,武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卡被盗窃,调取洗浴中心监控后,认为是郝某所为,随后将其在洗浴中心调取的一段郝某在洗浴中心结账的视频发到其所在的微信群中,称该人将其手机卡偷了。该微信群内有210个微信用户,人员较多,且存在转发传播的可能。武某的言行对郝某的名誉造成了侵害,郝某作为一名学生,学习和生活都受到了较大影响。
裴德法庭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中,在法官释法后,武某承认了自己在没有确切证据并查实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布关于郝某的视频及发表了不当言论的事实,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郝某的父母也同意谅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是武某在该微信群中发布澄清声明,为郝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是武某赔偿郝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诉讼费由武某负担。武某当即在微信群中发布澄清声明,并当场履行了1000元的给付义务。
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对他人发表定性评价,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使公众对他人名誉产生负面评价,导致他人的名誉显著降低的行为是侵犯了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宜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