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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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原告打官司,最后要给被告钱,咋回事?

  发布时间:2023-10-18 14:25:09


    2016年3月本是亲戚的万某与于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水田2亩地、旱田13亩承包给于某耕种,期限为11年,承包费3万,钱款一次性付清,如中途有反悔,将返还本金及利息,耕种期限为2016年3月8日至2027年秋收,双方共同签了字。于某承包土地后,每年分别向某村经济合作社交纳土地款。2022年,万某听说于某这些年在外地打工并没有实际耕种案涉土地,还未经其允许将土地高价转租给其他人耕种。想到近几年土地承包费用涨价,当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价格过低而且还差些钱于某没有给够,自己吃亏了不合适,因此想要收回土地。在没有告知于某的情况下,又将土地租给案外人周某。6月于某把周某已经播种的土地重新翻整耕种。秋季时,于某又发现粮食被万某抢收了。双方均报案,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未能解决,建议走司法程序。于是于某将万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于某与万某签订的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万某赔偿因其抢收土地遭受的损失24000元。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多次接待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去某乡派出所调查取证,因万某远在山东不能线下开庭,了解情况后决定远程视频开庭。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后,万某以不会在手机上签字,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要求二次开庭审理。法官考虑到因网络开庭,有时信号不好会影响开庭的效果,又与万某沟通决定等他从山东回来,再定一次开庭,但是几个月的时间过去万某没有回来,只邮寄过来一个答辩状,又辩称其签订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了,但于某这些年并没有实际耕种此地,于某未经万某同意将案涉土地高价转包给其他人耕种,从而导致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土地,并称于某的土地承包费并没有给够。

    法官通过查看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及证据材料,又通过向村支书、知情人邻居了解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联合派出所、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沟通双方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开庭。

    法官指出万某与于某签订和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协议价格确实低于市场价格,建议双方重新协商调整。

    当事人双方听了法官的讲解情绪有所缓和,法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就土地承包费金额重新进行协商,同时又从双方有亲属关系这一情理角度进行劝说。在法官以法理为基础、情理为辅助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架起了相互沟通谅解的桥梁。最后于某同意提高土地承包费价格,并表示今年的秋收由万某进行收割,不再抢种、抢收。万某表示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从2024年开始土地继续由于某耕种。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万某与于某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至合同期满2027年12月31日止。于某从2024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万某土地承包费5000元至合同期满。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无论从社会稳定还是从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农村土地纠纷的妥善解决都值得关注,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情比较复杂、调解难度较大。法官发挥“一庭四所一中心”联调小组职能作用,多部门联合调解、主动前往农村了解案情,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准确快速抓住矛盾焦点并寻找化解方法,依法据理赋情对双方进行法律解释和耐心劝说,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及时化解纠纷。最终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密山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职能,努力把审判调解等工作送到田间地头,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上门等司法便民服务,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切实为农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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