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王某利与董某成、董某元是同村村民,2021年4月29日下午,王某利酒后与董某成、董某元父亲董某开玩笑,在董某家院门外说了句:“董小鬼,你干啥呢?”董某急眼,骂了王某利,王某利进入董某家院内后二人在院内发生争执,董某元将王某利往院外推让其离开,王某利没走,进入院内后董某成、董某元与王某利发生厮打,造成王某利受伤。王某利报警,经派出所处理,对董某成、董某元作出拘留10天,各罚款1 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利因身体受伤在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3天,诊断为头部浅表损伤、脑外伤神经症反应、牙震荡、面部挫伤等症,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 092.04 元。王某利认为,董某成、董某元故意殴打其身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其诉至密山法院。
董某成、董某元不同意赔偿,认为是正当防卫,根据民法典181条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王某利赔偿董某元、董某成因被行政拘留期间产生的误工费10000元,赔偿兄弟俩名誉损失精神损失费20000元,要求王某利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王某利虽在董家门外与董某发生口角,但其行为本质上对董某家人身体及财产权益没有任何威胁和伤害,董某成、董某元作为年轻人应当劝阻二位老人争吵,而不是参与、进而发生更激烈的身体冲突。董某成、董某元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董某成、董某元的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董某成、董某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王某利医疗费18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合计2152.8元,驳回王某利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董某成、董某元的反诉请求。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乡亲、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友善互助。作为普通的公民应当有法律的基本意识,年轻人应当有尊老敬老意识,应当以规劝、调解等合法、恰当的方式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老年人也应当谨言慎行,才能获得应有的尊重。法治社会,我们做事要遵纪守法、做文明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