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法院执行局在“百日行动”中,持续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打击拒执犯罪”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2021年4月20日,密山某农药经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陈某签订了一份高粱委托种植回收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高粱种子和化肥,按合同约定回收高粱,合同到期后,甲方发现乙方已自行将高粱出售。甲方认为乙方陈某的行为已侵害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2022年4月,将陈某诉至密山法院,要求其给付种子、农药、化肥货款并支付利息共计3406178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故密山市某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向密山法院申请执行。
密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某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23年9月,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但是到达后发现其已不在当地居住,通过走访了解到,其已在哈尔滨市务工,于是执行干警又前往哈尔滨市,通过向知情人打听、了解、终于找到了陈某,执行干警向其说明了来意,对其耐心释法明理,并对其做了笔录,陈某也表示愿意履行给付义务,承诺过几天再到密山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随后的一段时间,执行干警也多次以电话形式与陈某进行联系催促其履行法定给付义务,说明如再不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但陈某表示由于工作繁忙脱不开身以此理由进行搪塞,于是执行干警再次前往哈尔滨市决定对其进行拘传,费尽周折找到陈某后,其仍进行推脱不肯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于是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坚守为民情怀,提升宗旨意识,始终坚持严厉惩治拒执行为,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