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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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求“变”以“和”为贵

  发布时间:2023-11-24 10:34:47


    近日,密山法院在执行中为双方当事人充分考量,给出了执行“最优解”,巧妙的化解了矛盾,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南某在抗疫捐赠活动上,通过一个微信群联系到自称是防护服厂商的揭某,经过双方协商,南某在揭某处购买1100套防护服,每套价格150元,货款共计165 000元。南某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揭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付清了货款,揭某通过微信向南某出具了收款收条,并分两批发给南某300件,但南某发现揭某向其交付的是隔离衣,而非防护服。随后,经双方协商,揭某同意返还南某剩余800套货款共计12 000元。后揭某仅返还了50 523元,后未再退款。南某与揭某通过微信联系,揭某同意按照年利率4%向南某支付尚欠货款的利息,经南某多次索要,揭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南某诉至密山法院,案件受理后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揭某应给付南某货款及利息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揭某未按判决的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南某遂向密山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南某与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揭某为江西人,本案在审理中就没有出现,本案在执行中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揭某,但其仍拒不履行判决,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和限高人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其名下有资金,随即冻结了其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银行账户,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因生活及出行不便,2023年11月初,揭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要主动履行欠款。但由于其手头并不宽裕,询问是否可以减免部分利息,执行法官通过执行和解,做申请人南某工作,后南某同意放弃部分利息,双方握手言和,揭某一次性给付南某7万余元,本案在被执行人未到场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通讯手段,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密山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求新求变,善用网络查控、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活用和解手段,全力兑现了百姓胜诉权益。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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