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双与孙某武是亲兄弟,秦某芳与孙某武为夫妻关系,孙某明、孙某清、孙某仁是孙某武的子女。孙某武于2017年去世,其名下有一个建筑面积35.4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平房。孙某双认为该房屋是其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孙某明、孙某清、孙某仁、秦某芬配合自己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李尚丽、书记员曹馨丹到密山不动产部门、农垦国土局调取档案。经查,不动产部门于1995年12月13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标明所有权人为孙某武。国土部门于2007年5月30日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孙某双。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孙某双主张案涉房屋系其所有,孙某双就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孙某双提供2005年11月21日孙某武出具的证明,几个被告对该份证明是孙某武本人书写提出质疑,在法官释明下,双方均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因证明无法确认是否是孙某武本人书写,对该份证明不予采纳。在庭审中,孙某双承认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是“孙某武”,是孙某双将“孙某武”涂改为“孙某双”,该行为影响了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的判断。且孙某双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案涉房屋是其所有,孙某双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孙某双本案诉讼请求。孙某双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12月11日,当事人孙某明来到密山法院为民二庭法官李尚丽、书记员曹馨丹送上一面写着“铁臂担道义,法官维公平”的锦旗,对两位干警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