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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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都是“药豆”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4-06-19 08:24:02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每年都会有几件“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案例。每一件案例背后除了被告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外,都与“药豆”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2011年3月末,被告人陈某与王某达成猎捕野生大雁的共识后,被告人陈爽从被告人赵某处购买了2袋含有呋喃丹的“扁毛霜”牌农药。按照被告人赵某告诉的使用方法,陈、王二人先后两次将“扁毛霜”拌入130斤玉米和10斤水稻中,并将制作的“药豆”先后投放到密山市承紫河乡加油站南一百米处的田地和密山市兴凯湖乡兴隆岗村三组北侧的田地。同年3月末,被告人赵某也将少量“扁毛霜”拌入40斤玉米中,投放于密山市兴凯湖乡兴凯湖一、二组西北侧田地,用以猎捕野生大雁。三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三被告人均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缓刑;

    2013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在自己的稻田地里灭鼠,将拌有王牌灭鼠液的大米、玉米碴子等物品投放在位于承紫河村四组南侧自家水田边的土壕上。同年6月6日同村居民刘某某放羊在此地经过,因羊误食了投放的“药豆”中毒,共死亡5只山羊,经鉴定财物总价值为4740元。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毒死山羊的胃里提取的药豆检测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缓刑。

    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郑某在位于杨木乡红领巾水库北侧自己水田土壕上,投放拌有灭鼠药液的大米,玉米碴子等物来灭鼠。2013年6月3、4日,被告人张某在位于杨木乡红领巾水库北侧自家水田边的壕楞上,投放拌有灭鼠药液的大米用来灭鼠。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二被告人均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缓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特定多数人死亡、重伤或者公共财产遭受实际损害的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可。

密山法院审理的这些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将拌有毒害性物质的“药豆”投放在田间地头。该行为在实践中很可能会使不特定的人畜造成伤亡,因此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处以刑罚。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在购买农药等药品时应当到正规营业场所购买,拒绝购买和使用国家禁止销售的药品,并不得在田间地头等人畜容易接触的地方使用,否则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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