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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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各类保险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发布时间:2024-01-04 16:42:00



    近日,密山法院民一庭成功解决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件的审理,体现了法官竭尽全力化解矛盾的决心,力争将当事人的矛盾最小化。

    原、被告于1997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现已成年,因二人感情确已破裂,2023年5月26日经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14份保险,除为婚生女李某利益所购保险外,原告和被告所投保险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但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现已投保保险的现金价值具体数额,故法院没有对该诉讼请求予以处理,后原告认为已查清原、被告双方所购保险的现金价值,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9 634.25元(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所购买保险的现金价值利益人为婚生女李某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接到案件后,办案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在第一时间联系到原被告双方,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解决案件做好充足准备。最后经过庭审和释法,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所购的14份保险中只有2份分红型保单是具有财产性价值,但价值也不确定,最终当事人撤回再次财产分割申请。

    在生活中,其实许多人对于保险具体是什么价值并不清楚。希望通过本案可以让大家了解,分红型保单因为有储蓄性质是具有财产利益,具有财产性价值,而人寿保险其已履行完毕,具有财产利益较低,也没有分割和执行的意义。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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