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与被告曲某系表兄弟关系。2022年3月29日起,曲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多次从徐某处借款。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曲某转账5笔,共计出借给曲某50000元。2023年6月3日,双方经过核算后,曲某为徐某出具欠据一张,约定曲某拖欠徐某的金额为60000元,曲某认可其中多出的10000元是为该笔借款支付的利息。后徐某患病住院急需用钱,多次向曲某索要欠款用于治疗,曲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给付。故徐某诉至密山法院知一法庭。
【审理经过】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的证据有银行流水和借条,证明了民间借贷关系和借款已给付。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制定了还款计划,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中,合同的成立以是否给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当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民间借贷作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属于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当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起诉时,当事人要提供借条、欠条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还要提供转账记录、收条等用以证明借款的交付。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关系凭证和借款交付凭证缺一不可,当事人都要做好保留,以免未来出现纠纷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