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法院资讯 -> 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史老太的赡养风波

  发布时间:2024-01-10 15:03:01



    史某年迈后一直跟大女儿共同生活,由大女儿照顾生活起居,其他四个子女给付赡养费。随着年龄增加身体情况越来越差,因农村平房居住条件恶劣,史某便随大女儿到外孙女家居住。2016年左右,被诊断为脑梗死,开始生活不能自理,需坐轮椅行动。从2022年4月病情加剧,瘫痪卧床,因大女儿已60多岁,也患有轻微脑梗,无力照顾,经过史某与五个子女协商,同意雇佣护工照顾,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后老人又查出两种疾病需一直服药控制。每日还要使用纸尿裤和隔尿垫。史某生活等各项费用因而增加,但五子女拒不同意支付增加的费用。史某认为,作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故依法起诉至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五被告进行耐心地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1074条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史某是五被告的母亲,健康状况越来越差,需要依赖他人照顾和护理,五被告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赡养费用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史某现在患病卧床,需要长期服药和护理,这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五个子女拒不给付赡养费,违反了赡养义务。史某有充分理由主张五个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的费用。法官通过母亲对他们所做的点点滴滴的回忆和法律对赡养老人的规定,感悟和教化五被告,后双方达成和解,史某撤诉。

    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文明风尚,更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比如,老年人要求儿女们“常回家看看”。赡养老人的意义在于尊重、感恩、传承、维系、保障和责任。通过赡养老人,可以实现个人和家庭的幸福,同时也为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刘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