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与段某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2年12月21日,段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永安镇国投生物能源公司道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双实线超车时与褚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致使褚某八级伤残。2023年5月11日,褚某为主张赔偿,将段某与保险公司诉至密山法院。庭审前,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褚某198000元,褚某也因此撤回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经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举证质证,密山法院认定段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褚某负次要责任,并于2023年9月5日做出判决如下:段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褚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用具、交通费、床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5 398元。
因段某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2024年1月5日,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约谈了段某,交谈过程中,段某表示其非常想履行赔偿义务,但经济能力有限,四处筹措后仍无法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自己又因为愧疚,羞于主动联系褚某说明难处。在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院,与褚某说明了段某的还款意愿,褚某听后表示能够理解,二人也因此达成和解协议:由段某一次性给付褚某55398元赔偿款,余下款项于24年年底前还清。至此,双方握手言和,均对案件的执行表示满意。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大部分民生案件虽“小”,却实实在在的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下一步,密山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以“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执行理念,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