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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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生母健在,是否可以变更孩子的监护人并索要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4-02-25 08:37:23




    近日,密山法院立案庭审理一起让人动容的特别程序案件,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来法院申请将其孙女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案件分到了法官姚翠茹手中,因为事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承办法官接到案件非常重视,第一时间去了孩子家庭所在的村委会,详细了解真实情况,还去其家里了解这些年孩子都是和谁一起生活等实际状况,并对其孙女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了解其真实意愿和想法。全面掌握孩子的祖父要变更监护人的原因,变更祖父为其监护人是否有助于其孙女的成长。

    事情源于2010年孩子的父母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其父亲抚养。2015年孩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孩子一直在其祖父家生活,由其祖父照顾其生活起居。多年来孩子的妈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体弱多病,就连每个月200元的生活费也总是拿不出,更重要的一点是当孩子每次遇到问题时,并没有帮助孩子积极有效地解决。

    办案法官了解到具体案情后,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了解到孩子的妈妈虽然是监护人,但并未实际抚养,而祖父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实际承担了抚养职责,并愿意担任孩子的监护人,而孩子也非常希望其祖父担任其监护人,最后法院将孩子监护人变更为其祖父。

    也许很多人会疑惑,将未成年人的祖父变更为其监护人后,其祖父是否还能向孩子的妈妈索要抚养费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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