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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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欲逃避 释法明理促执结

  发布时间:2024-03-21 13:50:48


赵某与密山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系餐饮服务合同纠纷。2021年秋天,密山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在七台河的某生物制药项目工程。施工期问,密山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带领的施工班组在赵某经营的食堂就餐,共欠付赵某伙食费20000元。2022年5月24日,密山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给赵某出具欠条一份。2023年4月19日,因欠款迟迟未给付,赵某将密山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密山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赵某20000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

2024年1月3日,因密山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密山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其释明情况,张某表示公司并未盈利且无财产,无法偿还欠款。执行法官经调查核实,发现密山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张某需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系实体法律关系,需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若一方不服还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确认,执行法官将此情况向赵某释明后,赵某表示自己身在外地,往返成本较高,如张某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自己可免除张某5000元的还款义务,以此减少自身的“诉累”。在了解赵某想法后,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将赵某的意思转达给了张某,同时开展了释法明理工作,向其说明如能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既能减少还款数额,也能减少因程序带来的负担。后张某主动联系赵某,自动履行还款15000元,赵某放弃剩余部分债权,案件顺利执结。

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既是对失信行为的补救,更是对内心诚信的回归。下一步,密山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强案件的释法明理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贡献执行力量。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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