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孙某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15年12月,孙某丈夫韩某与孟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其名下的7.66亩土地转包给孟某种植,合同中明确约定种植补贴、水田补贴归承包人孟某所有。2018年12月,韩某领取了其名下12.87亩土地的水稻生产者补贴1763元,其中包含了转包给孟某的 7.66亩水稻生产者补贴1049元,孟某多次向韩某索要生产者补贴无果。后韩某去世。2023年8月1日,孟某为主张权益,将孙某诉至密山法院。
经审理认定,韩某所领取的承包给孟某7.66亩土地的生产者补贴应给付孟某,同时该笔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在韩某去世后,孙某作为妻子,应承担给付义务。2023年8月17日,法院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孟某1049元。
因胜诉权益未得到兑现,2024年3月1日,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控制了部分执行案款,其余案款孙某也表示愿意缴到本院执行款专户中。在送达的交谈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孟某因2017年的生产者补贴给付较晚,曾与孙某产生口角,2018年的生产者补贴也因此迟迟未收到。2024年3月20日,秉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决定前往位于兴凯湖乡某村的孙某家中,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执行法官在孙某家中拨通了孟某的电话,向二人说明,二人都是同村村民,没必要因为小事导致矛盾升级,同时也向孟某说明2017年孙某因家中急需用钱,所以将生产者补贴挪作他用,导致给付较晚。孟某听后表示理解,也为自己在沟通过程中存在的言语不当向孙某道歉。孙某听后也表示自己如果第一时间讲明难处可以避免矛盾,同时对自己的不履行行为向孟某表示歉意,并将全部案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给孟某。至此,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可以通过划拨的执行方式迅速执结案件,但执行法官为了化解双方矛盾,选择了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的执行方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