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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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当得利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4-04-18 09:32:00




    近日,裴德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陈某生经朋友介绍在孙某宝处收购玉米,共收购3日。每日收购玉米都向孙某宝预付款项,最后一日收购完双方对账并交付了全部收购款,三日共付款五笔。后陈某生对账发现,第二日向孙某宝预付款中的一笔20000元忘记计算在内,向孙某宝索要,孙某宝拒不返还。故陈某生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生提供了诸多证据,有视频证据、通话录音、微信截图等,还有证人出庭作证。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收购玉米的总重量,孙某宝对上述证据均予以否认,称当时付款金额是正好的,没有多付。本案争议较大,法官又组织了二次开庭。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生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实其多向孙某宝支付20000元,故判决孙某宝将款项返还陈某生。后孙某宝服判息诉,及时履行。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利益,应及时予以返还。法官在这里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买卖活动中,应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将证据留存,避免日后发生矛盾纠纷,造成自身财产受到损失。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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