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潘某系追偿权纠纷。2001年,因刘某、潘某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刘某需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3610元,潘某需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 14442元,刘某、潘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刘某将3610元赔偿款给付孙某,但潘某迟迟未赔偿,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潘某所欠赔偿款及迟延履行金共计3万元由刘某连带清偿。
2021年1月,为主张合法权益,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该垫付款,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如下:潘某给付刘某3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1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1万元。调解生效后,潘某仅给付欠款1万元,余下欠款经刘某多次索要拒不履行。2024年4月,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期限内,潘某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官在考虑到二人是多年朋友关系后,拨通了潘某的电话,选择通过释法明理的方式,向潘某说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将面临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潘某因此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次日便将全部欠款交到刘某手上,双方也因此握手言和。
下一步,密山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灵活应用执行措施,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口袋中的“真金白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