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王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王某向林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2%,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于2022年4月偿还借款。借款期满,王某、冯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6月,林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王某偿还林某本金5万元及利息,冯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冯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3月,林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王某、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期限内,王某、潘某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执行中,法官发现,王某债务关系多、欠款金额大,已无偿还能力。2024年4月,执行法官在白鱼湾镇找到冯某,向冯某说明其应当履行的连带清偿义务,冯某表示自己没花这笔钱,凭什么还钱。见此情形,执行法官果断将冯某拘传至密山法院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告知冯某如拒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将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冯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筹款并及时将2万元执行款缴至密山法院执行款专户,同时表示剩余欠款需要时间,保证一周内还清全部欠款本息。执行法官考虑到强制拘留会影响冯某的春耕备产,同时冯某也有偿还的行为和意愿,决定延期一周让其筹款。2024年4月16日,冯某自动履行偿还剩余欠款43000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及问题的严重性,积极筹款履行义务,既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善意”执行理念,也彰显出执行工作对助推诚信社会建设起到的积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密山法院将继续为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