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为购买种子,密山某种子商店向佳木斯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某银行账号内打款119000元。后佳木斯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迟迟未向密山某种子商店交付种子。
为主张权益,2023年4月,密山某种子商店向密山法院提起诉讼,在工作人员的提示下,密山某种子商店进行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穆某银行账户内款项119000元。后经审理,判决佳木斯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密山某种子商店种子款119000元、案件受理费1340元、保全费1115元。穆某因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穆某、佳木斯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2024年5月,密山某种子商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为尽快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穆某,要求其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同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告知其如不及时履行可能会面临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穆某听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积极筹款,一次性将全部欠款121455元偿还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到一周便兑现了全部胜诉权益,这既体现出财产保全工作对财产控制的及时性,也体现出财产保全工作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有效性。下一步,密山法院将继续加大财产保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群众保全意识,不断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执行“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