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向任某借款65万元。借款期满,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 年2月,任某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前给付任某本金65万元及利息。后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4月,任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首次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房屋3套、车库3间。后任某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在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仍未履行义务,任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了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房屋、车库,任某对其中的2套房屋、3间车库接收以物抵债。拍卖程序中,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表明,因工作人员疏忽,错将已查封房屋出售,执行法官经核实后告知崔某,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公司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负责,如不及时将该出售楼款缴至法院,其除了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崔某听后,承认了自身错误并积极筹款。2024年5月,哈尔滨某地产公司将剩余欠款326353元全部偿还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密山市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