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2月,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崔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收据,同时口头承诺于2005年年底结清欠款,如未按时还款,将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2005年至2021年期间,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分批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本金40万元。2022年10月,崔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与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给王某,同时崔某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因利息部分是否存在产生纠纷,2022年11月,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双方质证,本院于2023年3月判决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利息款307049元。后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2月,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在发现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后,执行法官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经询问得知,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因公司内部财务要求,在偿还王某欠款后,需王某向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出具个人所得税款发票,这样公司才能将欠款入账,而王某表示不能理解,不愿配合,双方因此僵持。同时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也向执行法官表示,如王某愿意配合出具税票,会在短时间内筹款并积极偿还。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秉着“如我在执”的工作理念,并没有选择“简单粗暴”地处置粮食、生产设备、车辆、仓库等财产,而是通过释法明理的方式向王某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王某愿意配合,可在短期内拿到全部欠款,减少因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所带来的“诉”累,如不愿配合,不仅无法躲避应当履行的缴税义务,还会增加自己兑现胜诉权益的时长。王某听后,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2024年4月19日,密山某粮库有限公司将全部欠款偿还完毕,王某也兑现承诺主动交纳税款并开具税票,双方当事人对本次执行工作均表示满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没有选择冻结账户、变卖财产的方式执行案件,而是通过“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企业解决了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下一步,密山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发挥执行职能,妥善化解各类商事纠纷,不断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辖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