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其中之一就是离婚后的抚养权纠纷。近日,密山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审理一起追索抚养费的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于2016年在密山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的抚养权由张某抚养,郑某每月出800元的抚养费,但是在实际抚养的过程中,张某只实际抚养了2个月。过年期间郑某将孩子接回家探视时,郑某就没有将孩子送回母亲家抚养,张某想要接回孩子抚养,郑某未予配合。就这样郑某从2016年2月抚养至今,张某没有拿抚养费,但抚养权还在张某的手里。因孩子上学需要相关手续等相关证件,郑某和张某沟通的过程不顺利,一气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将张某的抚养权变更为郑某并向其追索这些年实际抚养孩子的抚养费7万多元。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是郑某一点也不肯让步,张某辩称是郑某自愿抚养的,如果当时郑某将孩子送回来,其是愿意抚养的,有哪个母亲不愿意和孩子在一起,并表示愿意支付从现在至孩子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但是追索之前的抚养费其一分钱也不出,双方的调解陷入了僵局。
办案法官在咨询老法官和查阅相似案例后,又组织双方进一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郑某及其律师释明,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将子女交给另一方直接抚养的义务,形成其实际抚养子女的事实后,可以认定该方以其行为已自愿承担抚养义务,后续即便基于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考虑,实际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的名义向另一方起诉要求支付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的,不宜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是协议离婚,但在实际抚养的过程中,也是父亲自愿抚养孩子且其又提供不出母亲拒绝抚养孩子的证据,后法官考虑到郑某抚养孩子多年,也确实付出了很多的辛苦和金钱,在征求郑某意见后,办案法官又单独和张某进行了耐心的沟通。经过办案法官的不断努力,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将婚生子的抚养权由张某变更为郑某;张某支付从2016年2月至2024年3月的抚养费20 000元,并从2024年4月起至18周岁止,每月25日之前支付抚养费8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最后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