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知一法庭近日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原告安某称其与被告密山市知一镇某村委会口头约定了土地承包事宜,并未作出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密山市知一镇某村耕种土地后一直未向安某支付土地承包费,故安某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020年,原告安某在案外人密山市某推广中心处承包了65亩旱田地,安某每年向密山市某推广中心缴纳土地承包费20000元。2021年3月15日,安某又与密山市某推广中心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5年11月30日止,承包旱田面积65亩,每年每亩土地承包费300元,每年总承包费为19500元。合同签订后,安某向密山市某推广中心缴纳了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土地承包费,每年为19500元。2019年,知一镇某村委会的时任村主任某与安某口头约定,知一镇某村委会承包安某在密山市某推广中心处承包的65亩土地中的40亩,用于果蔬大棚建设,并约定每年每亩土地承包费为500元。自2019年至2024年,知一镇某村委会一直耕种自安某处承包的40亩旱田,但始终未向安某支付过土地承包费。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是安某与密山市知一镇某村的口头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安某按照约定交付了土地,村委会也对土地进行了耕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
后经本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认知不足,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很少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合同。而没有书面的合同,一旦对方对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异议,当事人又很难予以举证证实,增加了举证的难度。然如若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对合同标的物、价款、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标的物交付时间、方式、验收标准、合同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均进行详尽的约定,双方则均受合同约束,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官提醒大家,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更好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