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人民法院连珠山法庭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与密山市连珠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常态化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取得良好成效。
2002年3月,因张某未交纳开荒费,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将张某开垦的开荒地收回,并与吴某、田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将张某开垦的开荒地承包给吴某、田某。张某回到家乡后,发现吴某、田某在耕种开荒地的过程中,占用了自己家的部分应分田,故张某来到连珠山法庭,要求吴某、田某停止侵害,赔偿占用的9.13亩(以下均指小亩面积)应分田2002年—2023年期间的承包费损失75 030元。
连珠山法庭根据案情,将案件委派密山市连珠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围绕是否侵占张某家的应分田、侵占多少亩以及如何赔偿等问题,产生很大争议,争执不下,很难达成一致。人民调解员将双方分开,背靠背进行调解,努力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并引导双方以和为贵,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因吴某、田某各自耕种的地块可以分开,最终经过反复调解,吴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吴某认可2002年—2024年多耕种张某6亩土地的事实,自2025年起将所承包的开荒地16.875亩及多耕种6亩土地交由张某经营管理,以抵扣2002年-2024年多耕种6亩土地的承包费。2024年度开荒费由张某交纳,相应补贴由张某领取。2024年度该部分土地产生的水利费及2024年1月1日之前上述22.875亩土地所有费用及补贴由吴某交纳及领取,与张某无关。2025年1月起如吴某未按期将上述22.875亩土地交由张某经营,则吴某于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张某多耕种的6亩土地2002年—2024年期间的土地承包费50 000元。
人民调解员持续到下午5点多才调解成功,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专业、敬业,他们为诉源治理、法治乡村工作的辛苦付出值得我们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