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胜诉且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很快就能将欠款执行到位。但是,并非所有案件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官面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时,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区别。
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的案件。
如何避免自身胜诉权益陷入“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案件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经执行法官核查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通俗来讲是指自然人无财产甚至丧失劳动能力,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债台高筑、濒临破产。
“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区别。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导致法院执行困难的情形。
二者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难”是有条件执行,但因种种因素导致执行受阻。通俗来讲,“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
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的案件。
一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穷尽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执行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后,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执行法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可以恢复执行程序。
二是当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时,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通俗来讲,就是案件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此类案件无法恢复执行程序。
如何避免自身胜诉权益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一是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充分考虑潜在风险以及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条件允许的,积极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避免“贪图”利息,因小失大。
二是在诉前、诉中阶段,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三是积极向执行法官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执行法官可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毕竟,相较于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多数时是更了解被执行人情况的那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