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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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能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4-09-13 10:38:05


    基本案情

    王某甲因家里做生意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5月18日分别向王某乙转借款40000元、10000元,共计50000元。后王某甲偿还10000元本金。但剩余款项未付,故于2023年5月17日向王某乙重新出具借据,约定王某甲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51400,月利息1分,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结清,王某甲签字并捺印。但款项到期后,王某甲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王某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王某甲以514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分的标准,支付从2024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甲向原告王某乙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借条重新出具之日计算的本息来看,双方结算的利率低于借条出具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最后判决重新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为后期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法官说法

    欠付利息计入本金再算利息,民间俗称“利滚利”或“驴打滚”,我国法律法规虽并不禁止复利,但是前提条件是无论怎么“利滚利”,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法定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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