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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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务工时别忘了签订书面合同

  发布时间:2024-09-05 10:54:18


    2016年5月30日,赵某雇佣徐某到料场干活,工作内容为修理塔品、搅拌机、钢筋机等设备,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2016年5月31日,徐某受赵某指示进入料场干活,徐某在料场工作一个月,实际干活天数为16天,后因赵某施工手续不全不能开工,赵某让徐某回家等开工消息。徐某在家等了两个月,赵某也没有通知徐某开工。徐某向赵某索要劳动报酬,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刘某诉至法院。

    案件分到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立案后,经过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赵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体谅到徐某身体不好,最终约定定期支付徐某劳动报酬7500元。

    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务工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如当时确无条件签书面合同,尽量留存手机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并对工作时间范围、工作量,报酬等约定明确,准确保存用工单位或者用工人员的相关信息,如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所等。在务工后要及时索要劳动报酬。否则,如果务工者提供不出相关证据或提供不出用人单位和用工人员的联系方式、务工多年后再起诉等,劳动报酬追回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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