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法院连珠山法庭充分发挥“四所一庭”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有效化解侵权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的稳定。
殷某为智力不健全人。曲某经殷某父亲同意于2014年左右雇用殷某饲养牛群,曲某负责殷某吃住,年工资12000元。2018年殷某不慎造成手部受伤,曲某给付殷某父亲2000元赔偿款,殷某虽进行了简单的治疗,但手部仍丧失了部分功能,殷某继续在曲某处工作,后殷某离开了曲某。现殷某的哥哥作为殷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殷某提起诉讼,称殷某的左手仍无法恢复正常功能,要求曲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暂定50000元,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认。因殷某的受伤已经过多年,且段某的左手已丧失部分功能,案情复杂,双方就赔偿问题争议很大,连珠山法庭与连珠山镇司法所共同进行调解,并分头进行调解,努力化解纠纷。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曲某给付殷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000元,分3年付清。连珠山法庭根据双方的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连珠山法庭充分发挥“四所一庭”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显著降低诉讼成本,有力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