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小某与王某是父子,2009年8月28日王小某出生。2015年、2016年,王小某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某搬离当地,和王某分开居住。2017年、2018年左右,王某去外地生活。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王某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在王小某成长过程中,其开销一直由母亲张某承担,父亲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王小某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王小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故王小某诉请王某按照每月308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王小某满18周岁的抚养费。但是王某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称自己没有钱而且还有网贷,没有能力支付。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2016年1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2.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王某每月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3.驳回王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某主张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依法予以酌定。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43条、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