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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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一起追偿权纠纷来看何为“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24-10-29 14:56:52



    2011年4月14日王某向案外人张某借款100万元,王某分两次共计偿还了30万元,尚欠70万元,2012年5月8日,张某、王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中姜某为王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逾期王某未还款。2012年11月7日张某以王某、姜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姜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后经判决、强制执行,姜某作为保证人共计偿还借款本息86.63万元。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姜某将王某诉至本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偿还姜某欠款86.63万元。后因王某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对王某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发现王某下落,同时王某在法院也存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王某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4年9月,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熟人借贷中,因当事人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许多人在进行借贷时毫无风险防范意识,不能正确看待借贷风险。殊不知,一旦日后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轻则“战线拉长”,很久才能将自身合法权益主张回来,重则陷入“执行不能”,欠款无法追回。因此,大家在借贷、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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