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年近古稀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与儿子一同生活。孟某认为女儿呼某未尽到赡养义务,2023年5月,孟某将呼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呼某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但自身经济能力较差,认为孟某所主张的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的诉请要求过高,主审法官结合孟某经济情况及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判决呼某于每年8月30日前给付孟某赡养费7143元。因呼某迟迟未给付2024年的赡养费,2024年10月,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呼某名下银行账户,考虑到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认为本案的执行工作应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矛盾,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如果机械地采取较为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破坏亲人间的情感联系,使得孟某每年都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随即,执行法官与呼某取得联系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对呼某进行了亲情方面说服教育,同时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可能面对的法律后果。呼某听后表示自身最近存在经济方面的困难,导致了履行义务不及时,同时表明其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会尽快筹款履行义务,并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赡养义务,如存在特殊情况,也会第一时间与母亲做好沟通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11月4日,孟某收到了呼某转来的赡养费,案件顺利执结。
下一步,密山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做好“金秋行动”的收官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