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史某与刘某签订《份额、运输权作价转让合同》,史某将密山市某采石场的资产份额、石料、设备、运输权作价63万元转让给刘某,双方约定分批付款并由采石场提供担保。在刘某给付转让款11.3万元后,余下款项经史某多次索要无果,2021年5月,史某向密山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如下:刘某给付史某转让款24万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未给付,刘某一次性给付史某转让款48万元,由密山市某采石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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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届满前,刘某、密山市某采石场经营者刘某杰找到史某协商,称因疫情原因,采石场经营陷入了困境,希望史某给予一年宽限期。因双方系多年合作伙伴,史某经考虑后同意了刘某及采石场的延期要求,同时提出若延期一年,刘某及采石场需在给付24万元后,额外再给付3万元,但双方就还款数额并未达成一致。至2023年7月30日,采石场分期给付欠款共24万元,史某认为刘某及采石场应按其要求额外再给付3万元,后双方私下协商无果。2025年1月,史某向密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原调解协议,继续给付剩余转让款24万元。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查明,密山市某采石场名下有24万存款并及时冻结。采石场经营者刘某杰得知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提出该笔案款系即将发放的工人工资及设备采购费用,如果强制执行,采石场可能面临倒闭。同时刘某杰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欠款24万元已给付完毕,法院不应执行。执行法官向刘某杰释明,其作为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因其未按期还款,应按原调解协议内容继续执行。刘某杰此时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恳请法官约双方当事人到院当面进行和解。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刘某杰主动向史某承认错误并将当前采石场面临的经营困难向史某哭诉,史某听后表示双方本就是多年的合作关系,只因其未按要求额外给付3万元,双方还因此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才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采石场一次性给付转让款5万元,余款史某全部放弃,采石场经营困境得以破解。
2025年3月,被执行人密山市某采石场经营者刘某杰将一幅“秉公执法,为企解忧”的锦旗赠送给了执行法官,表示对执行法官“善意文明”执行的感谢。
下一步,密山法院将继续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拓宽办案思路,用“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贡献司法力量。